真知错假悔改 缓刑期售假被二度判刑

发布时间:2019-08-15 18:48:15


缓刑期间仍不知悔改,继续贩卖假冒名酒获利丰厚,在利益的驱使下售卖假冒“双沟大曲”一万四千余箱的张某,再次将自己送上法庭受审。日前,二审判决,撤销其缓刑部分,决定执行七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双沟大曲”予以没收。

江苏双沟酒厂生产的双沟大曲在国内颇具知名度,“双沟”的文字商标和“双沟及图”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双沟及图”还于2005年6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家住双沟镇的张某却瞄准白酒市场有利可图,靠贩卖假冒家乡名酒牟利。2008年6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判了缓刑的张某却并未就此收手,而是重操旧业继续大量买卖假冒双沟大曲。2008年8月至11月,张某仍销售一万四千余箱(每箱12瓶)500ml装42vol假冒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双沟大曲酒给在本市金山区经营酒类贸易的刘某,销售金额达到676,800元。刘某又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加价销售给本市多家酒类经销商,销售金额约78万元。

2008年11月16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交代了张某来沪贩卖假酒的事实。2009年5月25日,,罚金五万元。2010年6月23日,经上网追逃的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对涉案商品的流转情况作了供述。

,认定张某有自首情节,故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撤销张某缓刑部分;,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双沟大曲”。一审判决后检方认为张某到案后供述其在犯罪中的作用、销售假酒的次数、,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向一中院提出抗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是假冒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假酒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到676,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三年。但事隔仅2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着手销售假冒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双沟大曲”酒,故对其应当严厉处罚。由于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遂作出前述改判。

据庭审法官分析说,张某在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地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假酒,销售金额巨大,可见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且张某自动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反映其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去年十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目的在于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净化市场环境。作为司法机关,,对规范市场秩序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