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永和大王”原来不是一家人

发布时间:2019-08-03 10:45:15




当你走在大街上随意拉过一个人问问,都知道有“永和大王”和“永和豆浆”,但当你问及它们的关系时,几乎都会反问道“难道不是一家吗?”的确,如此之多的“永和”,到底孰真孰假?“永和”的各方也为此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永和豆浆”商标最早于1985年在台湾注册。1995年,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将 “永和YUNGHO+稻草人图”注册于第30类(豆浆等)商品上。2001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于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同年,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上海弘奇公司独占使用730628号商标。

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5日正式成立。与“永和豆浆”一样,“永和豆浆大王”也是经营豆浆、油条类的快餐店。1997年,“永和大王”商标经国家商标局获准在第42类(餐厅等)注册。

“永和大王”注册为餐饮类,可以提供多种食品,而“永和豆浆”注册为豆浆类,本身就是食品的一种,普通大众并不了解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区别,二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上都具有一定重合。因此,这很可能会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企业的商标权名称权不统一

台湾“永和豆浆”进入大陆后,以其特色的豆浆,油条等产品以及经营模式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而且“永和豆浆”已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一种品牌效应,不免会出现一些商人“傍名牌”的行为,利用“永和”效应为自己谋取利益。除了这种赤裸的“傍名牌”行为,也有企业用更隐晦的方式打擦边球,比如将“永和”作为企业的字号。

在“永和”的纠纷中,多次出现了企业商标权和名称权的争论。一般是上海弘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权,当地“永和”豆浆店则拥有企业的名称权。而当商标权和名称权发生冲突时,。

当商标权和名称权发生冲突时,解决问题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在先原则”,即依据商标权和名称权取得的先后时间顺序,取得在先者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中国技术交易所商标交易中心主任 中华商标超市网总裁周静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先原则”虽是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首要原则,但是在商标权或者名称权脱离了法定保护范围而不规范使用时,“在先原则”可能失去作用。作为商标,应严格按照其性质及核定范围使用,不能将商品商标用于服务类别,也不能将组合商标的组成部分单独使用或将商标作为字号而突出使用,否则就超出了法律许可范围,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周静表示,商标注册制度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各不相同,只要企业是合理使用自己的名称权,就不会产生侵权问题。但如果是想借他人之名气,故意在店招上突出使用类似 “永和豆浆”等字样,则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这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所以说,商标权和名称权只有在遵循各自法律规定合法使用时才能受到合法保护,只要不触犯别人的保护范围就不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