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客观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23 02:38:15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是妨害司法罪的一种。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往往采取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以外的其他方法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客观上妨害了司法秩序,但对照刑法条文却不构成犯罪,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

  案例详情:

  2000年11月的一天,涉嫌赌博犯罪正被公安机关追逃的李某打电话给其妻弟杨某,说公安机关因赌博的事正在找他,现在外住宿不方便,让其给办理一张身份证,用李某的照片,用他人的名字。杨某找到村治保主任,谎称其弟杨某某在外打工,身份证丢失,从而骗得申办居民身份证联系单,又以李某的照片,其弟杨某某的名字到公安机关办理了照片是李某、名字为杨某某的身份证,送给李某,使李多次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就本案而言,就近适用的罪名有包庇罪伪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窝藏罪,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有不相符的地方,下面作具体的分析。

  一、本案事前无通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单独对其定罪量刑,适用刑罚。

  二、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除此四种主体以外的人不能单独构成伪证罪的主体。本案中杨某的身份明显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故不构成伪证罪。

  三、不构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主要是在司法机关找其调查了解情况以后,为犯罪人作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中公安机关就李某涉嫌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未向杨某调查取证,故谈不上杨某以作假证明方式掩盖李某的罪行,故不构成包庇罪。

  四、不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所谓伪造,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人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冒用公安机关的名义,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抹擦、拼接等方法,对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居民身份证进行加工改制、变更,以便形成与原制作的内容不一致的虚假内容。本案中涉及的身份证本身既不是伪造的,也不是变造的,是办证机关颁发的,其内容亦未经涂改,只是制作依据的照片和姓名不一致而已。

  五、再与窝藏罪的犯罪构成相对照,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主要包括将犯罪嫌疑人隐藏于家中、山洞,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躲藏的地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和其他物品,使犯罪人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以利于犯罪人长期躲避。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隐藏处所或提供财物两种行为。就本案而言,李某隐藏外地的住所不是杨某提供的,李也未得到杨的财物资助,只是利用杨某为其骗领的一张身份证得以藏身,身份得以合法化,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

  杨某的行为应该说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的行为,其行为明显比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据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要严重的多,应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但对照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则不完全符合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的情形。因此,依据现行刑法,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如为犯罪人提供介绍信、通行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为犯罪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等帮助其逃避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活动,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因此建议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犯罪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提供其他方便条件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