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的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20-02-17 02:26:15


  核心内容:窝藏罪的犯罪主体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犯窝藏罪的刑罚,却对在审判实践中就什么是"犯罪的人"及"情节严重"未作解释,对"窝藏无罪、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及相关问题又该怎么处理亦未给予明确规定。刑法小编为你逐一浅析上述问题。

  ①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往往自行隐避或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及追捕。客观上说,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等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这些都是犯罪的后续行为,所以根据刑法理论的规定,不再定窝藏罪。但如果这一行为超出了先行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构成的话,就另行论罪。

  ②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

  交待共同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前提条件。故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

  ③被窝藏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时,是否构成窝藏罪的共犯?

  共犯成立说认为,刑法不处罚行为人自身窝藏行为,是因为没有期待的可能性;但教唆他人窝藏自己,则使他人卷入了犯罪,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共犯否认说认为,被窝藏的犯罪人不能成立本罪的主体,因而不能成立共犯。①赵秉志第二种观点。他认为,犯罪的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属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窝藏罪。既然自己不构成窝藏罪,那么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同样不应当以窝藏罪论处。

  ④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认本。如果已满16周岁的人与未满16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了窝藏行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应对已满16周岁的人单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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