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商标侵权 火锅店不服状告工商局

发布时间:2021-04-05 01:42:15


资讯(引自BTV5)

,要求撤消万元罚款。

  【正文】晓林火锅店在鬼街一带应该算小有名气,分店开了好几家,可日前,这家店却在为自己经营的麻辣口味做宣传时被人举报了,就是这个“香辣诱惑”惹了祸,一家注册了“香辣诱惑商标”的公司认为晓林火锅使用这个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东城工商立即对晓林火锅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其三家连锁店各处以一万元罚款。

  『原告 北京市北新桥哓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我方在本案中的使用是一种广告牌的使用,在商标法律上属于一种正当的使用。



  【正文】晓林火锅认为,香辣诱惑主要是突出餐厅经营菜品的特色是又香又辣,达到了诱惑人的程度,既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会让消费者产生与其他商标的混淆。而即便这样使用构成了侵权,但由于商标持有人并没有在经营实际中使用香辣诱惑这个商标,所以也没有造成损失,因此工商部门不应对其处罚。

  『被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我们依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鉴于社会危害和侵权行为的程度我们作出处罚一万元的处罚我们认为是恰当的。

  【正文】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搭便车的形式其实不算少见,比如也有其他餐饮企业用过麻辣诱惑、麻辣秀感、香辣诱惑等字眼。 但如何认定到底是搭便车还是商标侵权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才雪冬』就只要看到商标或文字认为就是他的或者跟他有什么特殊关系,就基本上可以认定侵权了。

  【正文】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所用的字眼图形或商标让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或误认,就基本上可以认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