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0 22:21:15


  遗弃罪,无论对于年老还是年幼的人,他们呢都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样被遗弃,就是一种无形的伤害,那么对于这种伤害,我们具有怎样的法规进行相应的规定呢?主要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遗弃罪立案标准,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拘役或者管制

  一、遗弃罪立案标准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