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色狼被抓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吗

发布时间:2019-08-22 00:37:15


  近日网上报导了一篇新闻,单身女性回家路上遭遇猥亵的事情,引起了不少女性的恐慌,那杭州一色狼猥亵案案情是怎样的呢?杭州一色狼被抓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果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杭州一色狼猥亵案案情

  今年3月到6月,杭州上城小营派出所接到多位女子报警,都称遇到了变态,根据小营派出所民警说,从3月份开始,几起报警都有几个共同点--1、受害女性身材都很娇小;不管女性在3月份穿的是厚外套,还是夏天穿的是裙子,嫌疑人下手的目标多为娇小身材,二三十岁的独行女性。2、嫌疑人作案区域基本在马市街、皮市巷一带,作案时间大多在晚上9点到11点,更关键是,男子肯定对这一带非常熟悉,绝对是生活在这附近的。3、每次潜伏上前,“摸一下”就往暗处逃跑。

  二、杭州一色狼被抓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吗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对于“猥亵”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罚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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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