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妻子构成侮辱罪还是侮辱妇女罪?

发布时间:2019-08-14 00:22:15


  1998年7月12日傍晚,张某怀疑其妻有外遇,便到本乡医院找到她,对其进行殴打。而后,拉扯其妻回家。在途中,两人发生扭打,张某遂将其妻衣服全部脱光,并强迫她赤身裸体走过四个村庄,围观者先后有几十人。在某村,有人对张某进行指责并要拿衣服给其妻穿时,张某不同意,并声称:“对这样不要脸的女人就要亮亮丑。”在走到居住地村旁草坪上,张某还强迫其妻用烟头烧自己的阴部。

  这起案件影响恶劣,激起了当地群众特别是妇女的义愤。本案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侮辱妇女罪提请逮捕,而公诉机关以侮辱罪起诉,在审理期间,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侮辱妇女罪定罪处刑。

  侮辱罪与侮辱妇女罪在行为性质上有近似之处,都有侮辱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但侮辱妇女罪是一个比侮辱罪处刑重的罪名。咋一看,本案被告人侮辱的对象是妇女,所犯的必然是侮辱妇女罪,且是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按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上的。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1)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为妇女的人格和名誉;(2)犯罪的对象为行为人妻子,是妇女,且是公然暴露妇女身体的隐私;(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报复泄愤而故意脱光被害人衣服,以达到侮辱的目的;(4)侮辱妇女罪不一定公然实施。但本案行为人公然侮辱妇女,具有加重处罚之情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侮辱妇女罪,而构成侮辱罪。理由是:(1)犯罪客体不符合侮辱妇女罪立法本意。本案被告人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但是,本案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对社会生活秩序构成侵害或威胁。侮辱妇女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它侵犯的客体侧重在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2)从犯罪的对象上看,不符合侮辱妇女罪特征。侮辱妇女罪是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实施犯罪,它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妇女,是在实施犯罪中随机选择的,而本案中行为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3)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不符合侮辱妇女罪特征。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出于寻求刺激的流氓动机而侮辱妇女,客观上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其目的不在贬损被害人的人格,贬损人格是一种手段,以完成自己的流氓动机。而本案被告人是出于泄愤动机,目的是贬损被害人人格和名誉。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罪侵害客体主要是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其侵害的动机和目的明确,符合侮辱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