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特有装潢能否分离

发布时间:2019-08-25 17:57:15


  核心提示:如火如荼的商标竞争,红罐包装究竟花落谁家。加多宝和王老吉互不相让,火爆程度持续上演,引人关注的问题随着被抛出来,即商标与特有装潢能否分离,下面,小编为您提供相关资讯,请看下文报道。

  一、商标与特有装潢能否分离

  究竟谁才是“新的合法经营者”,双方争论不休。在生产厂家改变,配方亦有变化的情况下,该“知名商品”的装潢权,究竟应由其原有的生产者继承,还是由其商标所有者继承?

  这是一个很难裁决的局面——如果将红罐包装判给广药集团,该凉茶的口感已与以前不一致;如果判给加多宝公司,则要打破“王老吉”三个字与“红罐”过去建立的特有联系。

  那么,能否将红罐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分离?为此,双方均找了大量法学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加多宝方面出具了一份由30多名法律专家联名的《法律意见书》,广药方面也争锋相对,找了十余名法律专家出具意见。两份名单几乎囊括了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翘楚。

  加多宝方面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是相互独立、可分别行使的权利。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其保护适用的是《商标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装潢既可以美化商品的包装,又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本案中,商标和包装、装潢分别属于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所有。在商标许可协议有效期间,尽管商标和包装、装潢是组合在一起使用的,但两者的权利仍各有所属。此外,这些专家解释称,加多宝公司的凉茶和广药集团的凉茶是品质不同的产品,又共用“王老吉”商标,红罐和绿盒就成为双方各自凉茶产品的特有标记。红罐包装、装潢作为特有的表现特征,和加多宝生产的凉茶产品互为表里,利害相依,是加多宝的财产和市场竞争工具。

  同理,绿盒包装、装潢则是广药的财产和市场竞争工具。广药方面的专家则认为,商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商标的孳息物范畴,因此知名商品“王老吉”的包装、装潢产生的商誉只属于“王老吉”;红罐始终与“王老吉”组合,产生一个共同的识别作用,如果把红罐剥离给另外一个品牌,会给消费者带来的识别混淆困扰,也违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加多宝方面提出商标与装潢必须相互分离,还有另外一份证据:涉案的红罐包装由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设计,并于1997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加多宝公司使用、投入商业生产经营。

  加多宝方的代理人认为,广药集团并不是红罐包装装潢的设计者,亦未使用过红罐包装,因此对该包装装潢没有支配权。广药方面的代理人则当庭表示,涉案争议的是包装装潢权而非其他权利,包装装潢不是单纯的智力成果,源于商标权、版权,不能简单套用谁设计谁有权利的理念。此外,广药认为,设计并不产生装潢权,装潢权保护的基础是装潢对于经营者的标识功能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商誉,这种功能只有在投入商业使用后才能产生,且该专利已于2007年过期。

  在1995年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授权鸿道生产经营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广药方面认为,使用红罐属于合同约定,红罐包装的选择设计是在此协议框架下进行的,涉案包装装潢从产生之日起就涵盖商标,商标是包装装潢的核心要素和组成部分。包装装潢的显著性不能离开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带动了包装装潢的知名。加多宝方则表示,早在该合同生效以前,陈鸿道的公司就已经生产过红色包装的凉茶,彼时广药方面为了保护自己生产的绿色包装凉茶,故约定鸿道集团只能生产红色罐装凉茶。

  此外,加多宝方面认为,特有包装装潢权应当是通过使用产生的,应当重点考察的是谁的使用形成了特有包装装潢。由于加多宝通过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媒体宣传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涉案红罐凉茶连续多年稳居中国罐装饮料销量首位,成为知名商品。而广药集团在此前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中,“从未投入过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