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伤害案件的量刑

发布时间:2019-12-04 05:36:15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数量处于逐渐上升趋势的故意伤害案件,就呈现了千差万别的态势。各地在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特别是在量刑上也不尽一致,差别较大。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量刑的问题,从缓刑适用标准、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如何量刑、对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如何量刑、对轻伤伤害案件如何量刑、对同时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件如何量刑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及时提出“酌定情节虽然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和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相违背,应防止任意利用酌情情节超越法定量刑标准情形的出现”的司法主张。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 量刑 分析

  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且此类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在量刑上也不尽一致,差别较大。本文拟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量刑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 如何把握故意伤害案件的缓刑适用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审判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首要任务是以国家名义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实现上述目的和任务,国家赋予了刑事审判以生杀预夺的大权,从而使刑事审判在保障人的权利方面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人的生命权是最可贵的,。因司法实践中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所以说我们就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认识判断。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判明了这些犯罪的根源和动因,才能使被告人罪当其罚,罪刑相适应。从故意伤害罪的形式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但是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罪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害意图非常明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通过对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主客观表现的认识,我们不难发现,行为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手段、后果及反映出来的犯罪恶性的大小,是能否通过刑罚改造教育行为人,使其悔过自新,减少社会危害性的关键。现就如何认识行为人犯罪恶性的深浅,如何通过刑罚的缓刑制度把握缓刑的适用等问题,发表几点意见:

  (一)通过行为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的主、客观因素,来判明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敌我矛盾。如对那些伤害目的明确,致他人残疾或采取暴劣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不能手软。对那些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同事、朋友交往或在公共场所因发生口角引起相殴的案件,我们应区别对待,认真加以分析,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引起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或是否造成了社会危害性,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情况,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来综合分析,然后决断是否适用缓刑。

  (二)要结合被告人的在当地改造是否会再危害社会,是否通过经济方面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减少了社会矛盾,解决了被害人受害后不能得到赔偿的因素;被告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使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不致再伤害他人,危害社会,来判断能否通过适用缓刑达到对被害人教育感化的目的,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对那些因邻里纠纷,因人与人接触而引发的轻伤害行为,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要依法大胆缓刑适用。这样做,既体现了对行为人的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法律的调和性、人性化;既化解了矛盾又稳定了社会,不致使被告人及被害人之间造成长期的敌对情绪,使矛盾越来越深,也减少了浅意识的社会危害,从而为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二、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犯、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如何量刑。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此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具备以下特点:第一,量刑情节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情况。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第二,量刑情节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到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个根据。第三,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和决定宣告刑的依据。量刑情节是分层次的,量刑情节的不同等级,表明着刑罚轻重的不同,进而决定着法定刑的轻重。量刑情节是突破法定刑的依据之一,第四,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只有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才是量刑情节。

  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和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量刑的事实情况。即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第一,从重处罚情节,如累犯、教唆犯等;第二,从轻处罚情节,如聋哑人犯罪,未成年犯罪、预备犯、未遂犯等;第三,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中止犯、未成年犯罪等;第四,免除处罚情节,如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中止犯等。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且具体形态较为复杂,如何作到裁判有序,量刑适当,这即是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也是量刑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适用多种量刑情节时,应严格按照量刑标准掌握量刑情节,全面考虑量刑情节的原则,禁止重复评论原则。

  在一罪具有几个量刑幅度时,首先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不考虑从宽从严情节的情况下,确定一个基本的量刑幅度,然后考虑从宽从严情节,进行综合平衡。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犯中情节优于犯前和犯后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