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走在全国前列

发布时间:2019-08-29 16:37:15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粮食总产量连续10年位居全国第一。与此同时,该省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居全国第三位,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也呈现大幅上升趋势。截至2010年底,、审结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328件,约占全国此类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数量居全国第一。审判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

  DNA技术鉴定假玉米种子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司)是“登海11号”玉米品种的权利人。2006年6月,登海公司发现河南省豫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玉公司)和河南省内乡县金雨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雨公司)生产、销售的“鲁单原4号”种子涉嫌侵权,遂将豫玉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就被指侵权品种与受保护品种是否为同一品种的问题上,被告豫玉公司主张使用田间小区种植的鉴定方法。,田间种植鉴定周期太长,约需要近1年时间,样品需求量大,不利于案件的审判。最终,。鉴定结果证明,豫玉公司销售给金雨公司的是“登海11号”的玉米种子。

  郑州市中院判决认为,豫玉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繁育)、销售“登海11号”玉米杂交种,并以其他品种的名义对外销售,对此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由于金雨公司作为销售商,其销售的是不需再分装的种子产品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所销售种子已经被当地相关部门没收处理,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因此,。

  豫玉公司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了上诉。河南省高院除变更赔偿损失数额为4万元外,维持了一审的其他判决。

  依法保护品种名

  近两年,,如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下称联创公司)以不正当竞争

  2007年,联创公司与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2008年起,联创公司发现不少种子公司在种子包装袋上醒目标注“中科四号”的字样,同时也标注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种名。,一些被控侵权者突出地使用了“中科4号”,误导了不少消费者。一些厂家甚至在包装袋上使用“中科四号”来误导消费者,给联创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然而,,此类案均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审理。

  当案件上诉至河南省高院时,河南省高院转变了审判思路。法官们认为,这类侵权有一定的隐蔽性,该类行为直接导致了品种权人利用授权品种进行经营获利的市场空间被侵占,“中科四号”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以为是“中科4号”,该行为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

  因此,河南省高院认为,类似案件仍应认定为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决定将案件移送郑州中院民三庭审理。

  此后,河南省高院创新审判模式,将庭审直接安排在河南最大的种子批发市场洋槐市场,采取巡回开庭、圆桌审理等新形式,调解、审结了一批案件,对多起被告分别以植物新品种和不正当竞争起诉的案件,纳入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范畴,教育了种子经营户,促进了对新品种保护,为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经验。

  保护品种培育人的正当权益

  刘法新与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奖励纠纷一案是河南省内首例植物品种技术完成人奖励纠纷案。据介绍,刘法新是“豫玉26号”、“济单七号”两个玉米品种的培育人,后其所在单位——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于2010年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这两个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权、独占开发权归合肥丰乐公司,合肥丰乐公司付给该农科所补偿费450万元。

  刘法新认为自己是两个品种的培育人,自然有理由从中获益。,希望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能够支付其一定的奖金。初始,立案。刘法新向河南省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随后,刘法新再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最终,刘法新获得奖励款50万元。

,使得以前关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这一类案件,,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知识产权报 记者 李建伟 通讯员 赵艳斌 冯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