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植物品种只用唯一名称 禁仅以英文命名

发布时间:2019-08-17 02:35:15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解决当前农业植物品种命名中存在的“一名多品、一品多名”,“夸大宣传”等问题,维护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农民权益,。《规定》27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10月30日。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亲本的命名都应当遵守《规定》,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规定了品种名称“唯一性”原则。一个农业植物品种,无论是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或是直接进入生产、销售环节,始终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规定》要求建立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规定》明确了品种命名规范。品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及其组合;仅以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容易引起误解、夸大宣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的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为解决当前农业植物品种命名中存在的“一名多品、一品多名”,“夸大宣传”等问题,维护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农民权益,,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亲本的命名都应当遵守《规定》,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规定》执行(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三是规定了品种名称“唯一性”原则。一个农业植物品种,无论是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或是直接进入生产、销售环节,始终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第五条)。

  四是要求建立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第四条)。

  五是明确了品种命名规范。品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及其组合(第八条);仅以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容易引起误解、夸大宣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的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第九条)。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gzzq@agri.gov.cn

  3.传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100125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第五条 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

  第七条 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种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

  第八条 品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及其组合。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

  第九条 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

  (二)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

  (三)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但存在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但地名简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五)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六)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

  (七)夸大宣传的;

  (八)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

  (九)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十一)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该品种不具备该特性或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