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1 10:56:15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发布文号: 陕信办发[2005]186号

各市人事局、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有关院校、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人事部、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精神,我省已成立了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该机构设在陕西省信息产业厅。为了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与软件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建立一支强大的计算机与软件人才队伍,为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保证,现将《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计算机应用和软件事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以及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信息产业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已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登记注册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登记注册,是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登记注册,并在证书上加盖注册印章,以表明持证人新知识、新技能和承担业务技术水平能力状况,为用人单位聘用和使用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逾期未进行登记和再登记的证书不再有效。


第四条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工作,由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负责,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设在陕西省信息产业厅,陕西省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中心为证书登记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从2005年起,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人员,须在取得证书10日内到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填写《陕西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人员信息表》,建立个人信息卡(档案),录入人才库。


第六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注册登记之日算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须到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4、在单位连续三年考核合格。
  5、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三年累计应达到180学时以上。
  6、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工作没有间断。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申请表》(双面)一式两份,内容真实,印章齐全。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3、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学时数及成绩证明。
  4、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手续,须按陕西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交纳证书登记费。


第九条 证书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页上注明有关事项和登记注册日期,加盖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专用章。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可向证书登记实施机构递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延期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1、年度内在境外学习、工作超过六个月或因此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或因病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3、因生育不能连续工作或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4、经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登记并作废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向社会公布。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持证人对办理注销手续有异议的,可以在注册登记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地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相关专业人才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人员可通过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网站进行查询。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是对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期(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专业知识更新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专业技术能力保持与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发展同步,满足事业发展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和政策法规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由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陕西省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初拟定并公布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必须按照申请、审核评价、审批授权、备案四个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可依法面向社会举办教育培训班。
  2、具备能承担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教学设备和教学环境等条件。
  3、在信息技术教育方面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技术优势。
  4、在行业中具有较高教育培训质量声誉。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招生宣传、聘请教学人员、按照指定大纲和教材组织开展培训、记载培训情况、出具培训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大纲、教材,,结合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发展需要,由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指定。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培训,学员可自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按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等次分为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和初级资格三个等次。学员在认定的机构参加培训,原则上要求必须参加与证书同等级的培训,并按培训大纲规定完成学时量,获取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必须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承担高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承担中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承担初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每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此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