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3 14:21:15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府〔2007〕20号

发布日期:2007-1-17

执行日期:2007-1-17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继续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发展品牌经济,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和产业,对于做强做大厦门经济特区,增强厦门城市竞争力,促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发展品牌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品牌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拟定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的政策;领导评选“厦门优质品牌”;协调各部门、各区发展品牌经济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评价办公室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与经济运行处合署办公,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品牌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方案;研究提出扶持发展品牌经济的政策方案;协调各部门、各区发展品牌经济工作的具体事务;建立和管理全市为培育、宣传、维护品牌服务的公共平台。

  评价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与质量处合署办公,负责研究提出评选“厦门优质品牌”的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组织实施厦门优质品牌的评价工作。

  二、评选厦门优质品牌。从2007年开始,在工业企业中开展评选厦门优质品牌活动,今后再视情逐步拓展到服务业和其他各业。凡在厦门依法设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具有从市场调研到产品销售完整过程的工业产品、商标、出口名牌等均可参加评选。通过评价企业经济指标、技术创新能力、标准水平、质量体系、用户满意度、品牌影响力等进行评定。有效期限三年,到期可申请重新认定。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品牌经办理相关手续后自动转入厦门优质品牌目录。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出口名牌的,原则上均应先取得厦门优质品牌称号。

  评选厦门优质品牌按照《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进行,评价的实施细则由评价办公室另行制定。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是厦门优质品牌的终审机构,评定的厦门优质品牌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发布。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50万元;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国家级荣誉称号(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第二项颁布后加奖5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第二种产品获奖称号颁布后加奖50万元。

  2、扶持优质品牌生产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优质品牌生产发展,由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按照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扶持优质品牌生产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采购地产品牌产品。建立鼓励采购地产品牌产品的制度,每年由市经发局、财政局、质监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供本市政府采购、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各种集团采购选择使用。具体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从2007年开始,建立市品牌培育、宣传、维护专项经费。每年由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进行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具体使用方案经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执行。主要用于建立发展品牌经济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是全市整体推广、宣传品牌,如在政府网中建立厦门品牌专栏,设立品牌宣传街区,在国内外媒体上、大型展会上集中宣传我市优质品牌,定期编辑出版厦门优质品牌宣传册等,以提升品牌及城市的知名度;二是评选厦门优质品牌的工作经费;三是开展品牌维护工作,邀请品牌专家来厦门举办讲座、交流、进行品牌诊断等。通过对品牌的宣传、保护,营造全社会注重品牌的氛围,并有效提升厦门城市知名度。

  六、支持品牌产品大力开拓市场。鼓励品牌企业参加市政府主办、组织的国内外重要采购会、展览会、博览会等,对参加中国(厦门)品牌产品国际采购交易会(暂定名)的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厦门优质品牌产品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优惠展位。

  七、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由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实现自主创新的关键技术和重要工业产品目录。市各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都要对此予以重点支持。

  八、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现阶段我市工业技术创新的重点在集成创新,企业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建设、产学研结合的鼓励政策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可以向社会开放,以提高这部分资源的使用效率。

  九、加强品牌保护。各有关执法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名牌产品法律保护,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仿冒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标识包装装璜等违法行为。

  十、对出口品牌的扶持,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贸发局关于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117号)执行。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10年12月。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