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04 12:23:15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ldquo ;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促进年活动,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ldquo ;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认定评审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评审组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四条 凡是无锡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都可申请认定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扶持措施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知识产权的产出及效益

  近三年专利数量和质量有显著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核心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的申请占同期专利申请总数的30%以上,授权专利总数占专利申请总数的40%以上,年专利申请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处于全市同行业前10名。

  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ldquo ;中国驰名商标”、&ldquo ;江苏省著名商标”、&ldquo ;无锡市知名商标”;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

  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专利转化实施率高、专利技术、专利产品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作用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并且企业保持连续三年盈利,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大中型企业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中小型企业有明确的专职工作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的5%以上并逐年增加;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企业是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成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包括机构人员、知识产权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激励奖惩制度、资金投入、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并将上述内容形成正式规章在单位内部执行。

  (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根据本单位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大中型企业建立了企业专题专利数据库,企业能将知识产权信息充分运用到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中,并发挥重要作用。

  (五)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工作

  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组织和选派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单位中层以上职员及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100%.

  (六)知识产权战略、策略与规则的运用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有具体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引导和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充分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主动协助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查处侵权行为等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采取下列扶持措施:

  (一)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培训、专利信息利用、专利资助、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资助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二)优先推荐企业的专利技术参加国家、省、市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

  (三)优先推荐企业专利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四)优先推荐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选。

  (五)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涉外知识产权冲突应对等工作。

  (六) 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章 认定规程及复审

  第七条 评审认定规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开展评审认定工作之前,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组织辖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须填写《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并报送所在地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三)筛选推荐。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步筛选,拟定辖区内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四)评审认定。评审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评审认定。

  (五)公布授牌。授予评审认定合格的企业为&ldquo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发放&ldquo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铭牌。

  第八条 评审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被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落实;两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ldquo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九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