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的若干意

发布时间:2021-03-02 14:57:15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

资产产权的若干意见

2001年12月26日沪国资集[2001]494号

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企业集团,,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

1996年以来,本市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和《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年]第021号),开展了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明确了集体企业资产的属性。为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加快转制改制和促进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切实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虚置问题。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虚置产权主体,清晰为人格化的产权主体,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出资人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与“劳动分配”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确保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必须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同时也要根据集体资产形成的实际情况和集体经济固有的特点,切实维护集体企业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充分协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坚持充分协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清晰工作。

3、坚持配套改革与激励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职工劳动关系等改革配套结合,在清晰产权关系同时,必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通过清晰产权,激励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骨干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清晰范围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的范围是指已界定(含暂归)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联合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详见《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六条有关条款)。

四、清晰办法

1、按照《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对企业资产进行各项抵扣之规定,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中作同比例扣除(其中已实行社会统筹的不作抵扣)。

2、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职工历年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应作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

3、经查证,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由主办单位以各种形式扶持形成的资产,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提取一部分以回报形式划归主办单位所有,其比例及处置方式由双方商定。

4、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5、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因土地变价收益形成的资产,其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取得,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改制成本。

6、经产权界定为联合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应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

7、对已歇业、解体、出售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主耍用于职工的安置、帮困、归还欠交款等,剩余部分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8、以无正式劳动关系职工为主组建的集体企业,其产权界定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9、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及收益应专款用于企业改制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五、组织实施

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是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政策性强且十分复杂的工作,应一切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施,不搞“一刀切”,因企制宜、上下结合、先易后难地逐步开展;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立足于支持企业发展,加强领导,充分协调,规范有序地组织推进,帮助企业解决清晰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具体要求如下

1、建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晰产权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清晰产权工作。企业要摸清本单位资产的真实状况,经资产评估鉴证后,按照有关规定核销不实资产,向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清晰申请,市属企业报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区县属企业报区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2、集体企业在主管部门和联合经济组织的指导下,经各产权主体并会同有关方面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清晰产权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3、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清晰产权方案,市属企业报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确认,区县属企业报区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

4、企业按确认批复组织实施,并相应修改企业章程、股东协议等有关文本,向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更改手续,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5、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负责全市集体资产清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区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县集体资产清晰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