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地亚”维权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9-08-18 05:57:15


驰名商标,判令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市依诺公司)和北京裕隆依诺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裕隆依诺公司)停止侵犯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卡地亚公司)“卡地亚”、 “Cartier”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公司分别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佛山依诺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16万元;北京裕隆依诺公司赔偿1.1万元。

2007年6月,卡地亚公司受让取得 “Cartier”、“卡地亚”商标。佛山依诺公司是一家从事陶制品生产的企业,于2009年3月受让取得“依诺”商标。北京裕隆依诺公司系佛山依诺公司的北京经销商。

卡地亚公司起诉,公司发现佛山依诺公司从2009年起生产了一款名为“卡地亚系列”的瓷砖,并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商品展示牌、商品标签及宣传册上擅自使用“卡地亚”、“Cartier”标识,侵犯了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该公司在其网页上多次发表与卡地亚相关的宣传文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自己有特殊关联,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认定“卡地亚”、“Cartier”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在媒体上公开说明事实,消除影响;佛山依诺公司赔偿50万元,北京裕隆依诺公司赔偿30万元。佛山依诺公司辩称,涉案商标在我国不属于驰名商标;不应对其进行跨类保护;公司将“卡地亚”作为瓷砖的系列分类名称,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与涉案商标适用的商品领域完全不相关,不可能发生混淆;公司网站转载的关于卡地亚的宣传文章属于合理、正当引用,没有虚假宣传成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卡地亚公司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Cartier”商标应认作驰名商标。虽然瓷砖产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类别不同,但在佛山依诺公司经营、北京裕隆依诺公司销售瓷砖过程中,两公司均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卡地亚”、“Cartier”的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涉案驰名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佛山依诺公司在其网站上、北京裕隆依诺公司在商品展示牌上宣传依诺牌瓷砖时,擅自借用卡地亚的成功发展历史和卓越品质等内容,使公众发生混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卡地亚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责任编辑: 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