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中受伤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9-08-15 21:16:15


  秦律师:

  上周六,我与一群同事到郊外玩对抗射击游戏(道具子弹射击)。在游戏过程中,同事贺先生的面罩被树枝挂下,而我们有3人没有注意到,向他发射了子弹,不知是谁击中了他的眼睛。我们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治疗,经过手术,眼睛总算是保住了,但是手术费加上医疗费等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现在贺先生要求我们赔偿,而我们都觉得自己不是射伤贺先生的致害人,请问我们要承担责任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你们三人明知贺某的面罩被挂下,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仍向贺某发射道具子弹,显然是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了贺某眼睛受伤的损害后果。

  由于打中贺某的子弹到底是谁发射的无法查明,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你们三人要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承担责任。当然,如果你们当中有人能够证明贺先生的眼睛受伤不是其行为造成,该行为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如果受害人贺某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你们三人的赔偿义务。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