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车开致人受伤 双方都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21 06:31:15


  双方调换着开车,结果一方在驾驶对方车辆时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一名乘客受伤。日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称,由肇事车主人赔偿伤者损失17万余元,肇事驾驶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基本案情:

  交换开车酿成事故

  去年12月24日,奉节县人黄某驾驶其自有的渝FQ0XX1货车,从广营往奉节甲高运输杂货。途中休息时,黄某遇到了同是跑货车的驾驶员刘某。

  据悉,当时刘某坐上了黄某的货车,并提出两人把车调换着开。“我是重载车,开起没得意思。”尽管黄某有些推辞,但其态度不是很明朗,以至于刘某还是将黄某的货车开走了。为此,黄某也只好坐上了刘某的货车,并将其开走。

  结果当刘某驾驶渝FQ0XX1货车,行至奉节县铁高路广营段一弯道时,因操作不当且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车辆翻下公路,造成车上乘客吴某受伤。事发后,吴某经过近两个月的住院治疗,其损伤基本治愈,但却留下了7级伤残,并需要上万元的后续治疗费。

  今年1月,,驾驶员刘某承担完全责任。

  ◆争议焦点:

  擅自开车还是帮工

  因为赔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伤者吴某将肇事车车主黄某以及肇事司机刘某同时告上法庭。同时,吴某在诉讼中,被告的房屋予以保全。

,二被告互换驾驶对方的车辆系双方自愿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均由车辆所有人享有,应属相互帮工行为。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即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认定刘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5万余元,刘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其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刘某擅自驾驶他的机动车造成;当时黄也明确拒绝帮工行为,只是没有强行制止。因此,黄某要求二审。但被上诉人刘某辩称,他和黄某互换开车,是双方同意了的。

  ◆终审判决:

  肇事车车主要赔偿

  究竟是刘某擅自驾驶黄某车辆,还是双方同意互换开车呢?针对这一焦点,询问笔录。据悉,众多的证人证实,当时刘某向黄某提出交换开车时,黄某确实说过“我这是重载车,不能开”之类的话语;但在刘某将其车辆开走时,黄某没有明确拒绝。同时,黄某也主动坐上了刘某的货车,并将该车开走。

  因此,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虽告知刘某,说过自己的车是重载、没意思之类的话;但从黄某主动坐上刘某的车以及在刘驾驶渝FQ0XX1货车准备起步时,黄并未强行制止等一系列行为表现,能够确认上诉人黄某对被上诉人刘某提议互换开车并非明确拒绝,而是默许和认可。即上诉人黄某称刘某系擅自驾驶其车辆并造成本次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市二中院认为,原判认定刘某与黄某互换驾驶对方车辆属相互帮工行为,黄某作为被帮工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市二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