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免责

发布时间:2019-08-21 02:37:15


  核心内容:在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是怎样的免责范围呢?详细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你?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

  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

  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

  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7号《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