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1条 合同的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31 13:18:15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民法通则》第91条 合同的转让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2001年3月6日〔2001〕执他字第7号)

你院〔1999〕琼高法协执字第25号《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海南美虹物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美虹公司)与海南中机物业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仲裁协议,但海口交易美食城(以下简称美食城)与美虹公司签订的《转让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租用合同》对美虹公司继续有效,中机公司虽然未在《转让经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予以认可,但事后就该房产欠交租金问题与美虹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书》。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应认为美食城在《房产租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概括转让给了美虹公司,《房产租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美虹公司应有拘束力。仲条款的约定虽然不够明确,但当时的有关法律对仲裁协议并无特殊要求。仲裁机构受理本案时,仲裁法尚未生效,不应适用《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否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且,中机公司申请仲裁后,美虹公司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应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中并未涉及抵押物的执行问题,《抵押协议书》是否有效不应影响该案的执行。

此外,从案件材料看,,;并称本案在评俏、拍卖过程中亦存在问题。如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