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77条 社团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19 07:29:15


民法通则》第77条 社团财产

《民法通则》第77条 社团财产

第七十七条【社团财产】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规]

物权法》(2O07年3月16日)

第六十九条【社团财产的保护】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案的函》(1992年2月9日 〔1992〕民他字第4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1991〕第6号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金刚寺是省级重点保护文物“冶父山寺”的附属院,本世纪二十年代初,又由冶父山寺的海林等和尚募捐重修,并时有佛事活动。以后,虽被有关部门长期占用,但该寺房屋产权并未合法转移。为保护历史文物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争议的金刚寺二幢大殿及六间厢房产权应返还庐江县佛教协会。庐江县城关区公所在金刚寺院内建造并卖于庐江县供销社的商场楼可判归庐江县供销社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十、第九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时,其财产的处理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