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语境下法院诉前调解制度的思考与构建

发布时间:2020-11-09 17:49:15


,同时也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能动司法理念旨在让司法跨出单纯的法律适用领域,定位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故而不能把司法局限于机械的审判活动中,而应把各种有效的司法手段都纳入能动司法的视野里,。,为能动司法理念的具体化搭建一个改革实践的平台,把“时髦”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上。

【关键词】 能动司法 诉前调解 制度构建

引言

。” “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话语中,“能动司法”是一个较新的理念,,同时也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在笔者的理解中,能动司法旨在让司法跨出单纯的法律适用领域,定位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那么就不能把司法局限于机械的审判活动中,而应把各种有效的司法手段都纳入能动司法的视野中,。,为能动司法理念的具体化搭建一个改革实践的平台,把“时髦”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上。

一、论证动因:理念的盛行与制度的缺失

(一)能动司法理念缺少实践平台

:。一要调整理念,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二要调查研究,增强能动司法的前瞻性;三要健全机制,增强能动司法的有序性;四要有效服务,增强能动司法的针对性;五要提高能力,增强能动司法的规范性。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但理念付诸行动需要具体的制度设计予以保障。,、,服务社区”三级诉前调解新机制,无一例外地将能动司法的落脚点指向了诉前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又能弥补诉讼本身的局限性,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条便捷、经济、优质、高效的司法救济新途径,。

在此需指出的是,我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理念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既有共同之处,亦有显著的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均认为“司法能力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法条解释能力,还包括全面、综合地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利益和价值后得出妥当结论的能力,司法目的不仅是追求法律本身的自治,还应该追求社会效果,为此要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生活,通过司法活动影响社会发展和变革”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对此就曾指出:“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中国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文化传统及社情民意等社会历史条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截然不同,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的做法。” 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为人民司法”的功能,因此在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过程中,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扮演更加积极与能动的角色,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能动司法运作模式。

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机制,这早已经成为目前我们讨论调解问题的现实逻辑前提。我国的调解制度更是以其优越性被国外誉为“东方之花”、“东方经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诉讼调解制度,缺乏关于诉前调解程序的相关规定,立案之前对纠纷进行调解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也导致各地实践中产生了对诉前调解定位模糊、措施规制不当等问题。作为一项制度本身,应具有规范可行的操作程序及立法保障,否则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很难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往往是,既要满足纠纷解决程序的正当性与公平性要求,又要快速高效地解决相关纠纷,面对这双重压力,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对调解制度加以完善,特别是对诉前调解制度予以立法确认,由此来克服立法缺失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弊端。

虽然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不同的价值立场转换,但是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动手段及其实际功效,越来越得到学界及实务界主流观点的认同。因此,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在化解纠纷的过程中实现当事人合意与法律规则的契合,科学配置纠纷解决资源,构筑新的诉前调解的实践范式,并科学设计其程序规则,这无疑已经成为我们进一步再构我国现代纠纷调解机制的重新开始。

二、科学考量:

1.案多人少催生诉前调解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民众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我国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近几年来,“诉讼爆炸”这四个字频频进入公众视野。2009年,,审执结1054万余件,结案标的额1670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3%、7.2%和16.4%。2010年,,同比上升2.82%;审执结10999420件,同比上升4.31%。

,,,“近年来平均每年的收案数量都有5万件之多,而一线审判法官只有172人。” ,但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仍难以应对“诉讼爆炸”的现状。,既能方便当事人快捷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