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间盘手术失败 导致大小便失禁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25 22:48:15


腰椎间盘手术失败 导致大小便失禁案例

案例介绍: 2006年6月12日,金某在某医院行“腰椎管探查+L4-5、L5-S1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术后第三天,金某感觉到双下肢肌力差、会阴及双踝关节下肢皮肤感觉差,大小便无法自控。手术医生解释说是术后正常反应,过一段时间会好。可是,金某出院一个月,症状还是没有好转,于是金某自行到外院就诊,MRI检查提示:L4、L5术后改变,L4-5、L5-S1椎间盘组织仍见向右后方突出,右侧侧隐窝狭窄,神经根受压。金某回头再找手术医生,于是,手术医生再次在全麻下行椎管探查减压术,术后给予卧床、腰部制动、密切观察下肢感觉、肌力等及药物治疗。第二次手术后,先后请内科、针灸科、神经内科、中医科等会诊治疗,但至出院,金某症状没有明显好转,大小便仍然失禁。对此,该院医生也没有更好办法,只是告诉金某,出院后回家休息。

金某回家后,过了半年,症状还是没有恢复,于是,他开始怀疑给她做手术的医生是否有资质。花了三个月时间,金某才了解到,手术医生的确没有资质。

【诉讼过程摘要】

本案争议要点为:1、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中遗留髓核组织,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第一次术后,被告是否延误了原告的及时治疗?3、原告目前损害后果是自身疾病原因还是被告医疗行为所致?

为此,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鉴定认为:1、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操作常规,椎管探查不彻底,造成椎间盘组织残留,加重病情;2、术后发现问题又未作及时有效处理;3、病人目前左下肢肌力在三级以下,临床判断已不能恢复;还有大小便失禁等其他有关功能障碍。4、医院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情况有直接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鉴定结论,,金某目前左下肢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失禁系医疗过失行为引起,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余元。今后康复费用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解析】

一、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虽是常规手术,但操作不慎也可能产生严重并发症;

椎间盘是位于人体脊柱两椎体之间,由软骨板、纤维环、髓核组成的一个密封体,上下的软骨板与纤维环一起将髓核密封起来。纤维环由胶原纤维束的纤维软骨构成,位于髓核的四周。纤维环的纤维束相互斜行交叉重叠,使纤维环成为坚实的组织,能承受较大的弯曲和扭转负荷。纤维环的前部有强大的前纵韧带,后侧的后纵韧带较窄、较薄,因此,髓核容易向后方突出,压迫神经根或脊髓。

青春期后,人体各种组织即出现退行性变,其中椎间盘的变化发生较早,主要变化是髓核脱水,脱水后椎间盘失去其正常的弹性和张力,在此基础上由于较重的外力或多次反复的不明显损伤,造成纤维环软弱或破裂,髓核即向侧方突出,压迫神经根而产生神经根受损伤征象,,压迫马尾神经,造成大小便障碍,如纤维环完全破裂,破碎的髓核组织进入椎管,可造成广泛的马尾神经损害。由于下腰部负重大,活动多,故突出多发生于腰4-5与腰5-骶1间隙。

椎间盘突出总的治疗原则是首先考虑保守治疗,保守治疗无效再考虑手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椎间盘摘除手术,是一种开展时间较长,疗效较为肯定的手术。但即使如此,手术过程中及术后,由于手术操作不当,还是可能出现一些并发症,影响手术效果,增加病人痛苦,有时甚至导致患者因手术并发症死亡。这些并发症主要有:感染;神经损伤:手术中在硬膜外或硬膜内都有可能损伤神经根。如本案中,椎管探查不彻底,遗留髓核组织,造成病人医源性伤害,左下肢肌力三级,大小便失禁;大血管损伤;粘连与瘢痕;脊柱不稳;脏器损伤等。

二、 发生医疗争议后,如何查验医师资质?如果未取得医师资质,单独实施诊疗行为,发生医疗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本案中,手术医生没有医师资质,这在临床上也时有发生,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那么,如何查验医师资质呢?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一般采用以下几种办法核实被调查医师是否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第一、,有专门一栏,公示执业医师注册情况,只要选择地区,输入医师姓名即可进行核实;第二、可以在起诉后,证据交换时要求被告出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第三、可以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核实。

如果发现医疗机构中手术医师没有资质,如何处理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概括来说,就是如果是医疗机构安排无资质人员行医,则处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是医疗机构;如果无资质人员擅自行医,则可能涉嫌非法行医。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