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不及时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7 13:03:15


救治不及时案例

案例介绍:2006年3月,起诉称,2002年5月,其与两个妹妹一起将年逾七十的父亲送入大兴区某养老院,并将父亲的银行工资存折交给养老院,由养老院每月从中划扣养老金。2005年12月9日上午,三姐妹接到通知,当日早晨8时左右,老人发生噎食,护理人员及时抢救未有效果,等老人被送至医院时,还是因救治不及时死亡。姐妹三人找到养老院要求赔偿,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三姐妹决定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9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养老院法庭上辩称,老人患有脑血栓后遗症,存在吃饭呛、喝水呛、咽唾沫呛的症状,考虑到老人的病症,养老院安排了一名有经验的护理员监护,但护理员毕竟不是专业医师,由于老人自身病情严重,老人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养老院认为自己派专人护理,已经尽到了妥善看护、及时救助的义务,不同意赔偿。
法庭调查发现,吴丽云姐妹与养老院的托养协议中并没有安排具备医师资格者看护一项,被告据此认为,被告不存在违约问题。而当老人被噎时,护理人员也采取了救助措施,不存在侵权问题,养老院对老人的死亡不应担责。
法庭争议焦点:养老院是否必须配备执业医师
养老院是否有必要安排专业医师对其进行专门护理呢?这是认定养老院是否担责的关键所在。
据了解,2002年6月1日,北京在全市319所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里正式实施了两个规范标准:一个是《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一个是《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这是由于近些年来,北京市老龄人口的比例每年递增,京城老人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老的需求越来越多。但多数养老机构存在服务水平低、项目单一、功能不全、护理不到位等问题,有的还发生老人走失、伤亡等现象,以至于很多养老机构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暴露出养老机构在管理上存在显而易见的漏洞,这两个规范性服务标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在全国也是首创。
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据此,,本案老人既然在养老院多次出现噎食现象,表示生命随时存在危险,养老院应当按照该《标准》为其配备有医师资格的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但被告显然未做到这一点。对此,被告在护理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老人本身病症及其年岁高也是导致老人身亡的原因,酌情判决养老院赔偿吴丽云三姐妹5000元。养老院不服一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养老院不能提供执业医师,可以同社区医院合作
我老了怎么办?相信每个人都曾问过自己这个问题。当中国正在步入人口老龄化之际,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正是对这个问题的回应。
根据《标准》规定,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护理服务以满足入住机构的老年人健康和医疗照护需求为目的;;养老护理员只能在注册护士指导下担任老年护理服务中的基础护理工作;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配备必要的护理服务设备;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保健服务应以满足入住老年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提供保健服务包括建立老年健康档案,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改善老年状态,减轻老年常见病,做好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和转院工作,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那么,不具备提供注册护士及执业医师的养老机构怎么办呢?分析上述《标准》可知,养老机构在自身没有注册护士和执业医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社区医疗机构建立服务合同的方式,来达到这一标准,即养老机构可以通过与社区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由社区医疗机构派出特定或不特定的注册护士和执业医生常驻养老机构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前述标准要求与一旦老人出现病情就联系特定医院救治并非一个概念,因为“院前急救工作和转院工作”同样属于养老机构医疗保健的范围,如果将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和医疗服务理解为“老人有病即临时通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医院、医生、护士”来治疗或指导护理,不具合理性。基于此,养老机构不仅应当证明自己与社区医疗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还应当证明它基于这一合同关系,能够及时提供由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实施的医疗和护理指导服务。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分析,上述案例正是由于养老机构没有认真学习《标准》规定,在自身没有注册护士和执业医师的情况下,也没有与社区医院合作,导致老人发病抢救不及时死亡,对老人亲属而言,是一个打击;对养老院而言,虽也派出了专人照看,却还得进行赔偿,得不偿失。希望其他的养老机构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规定,这既是对老人及其亲属负责、也是对养老机构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