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万国有土地划拨过户费用

发布时间:2019-08-30 05:20:15


  国有土地划拨是国家土地无偿划拨给个人或者集体去使用。但是在国有土地划拨之后,企业或者个人还需要缴纳给国家一定的税费,比如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印花税。那么这些费用应该如何计算呢?接下来这篇文章就主要讲述八十万国有土地划拨过户费用

  一、八十万国有土地划拨过户费用

  1、契税:普通住宅的90平米以下则为总价的1%,90到144平米为总价的1.5%,在144平米以上的或是非普通住宅的为总价的3%。

  2、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的为总价的1%,或者是算为总价减去成本的20%,若是因为受赠或是继承所得到房产的,则按总价的20%来征收。如果所购买的房屋是满5年且是为家庭的唯一生活用房,则是可以免交。

  3、营业税及附加税:普通住宅的为总价的5,6%,面积在144平米以下且购买不足2年的,那么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满了2年的或是超过的则可免征。144平方米以上且购买不足2年的,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购满2年的,按销售的收入减去购房价款之后的差额来征收。附加税指的是城建税还有地方税。

  4、印花税:都是为总价的0.05%。

  二、划拨土地房产过户相关法律依据

  目前,在我国有关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规范房地产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两个方面。

  从适用的对事效力看,前者既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又规范房屋产权,后者主要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房随地走的原则下,附带的规范着房屋产权,因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从适用的空间效力看,前者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超出城市规划区,在没有其他规范房地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予以参照执行,且有法规的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均作出同样的规定;后者则适用于所有的国有土地,包括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且《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程序

  1、要如何申请房产过户,怎样才可以获得批准的问题?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2、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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