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解决

发布时间:2019-08-27 09:55:15


  城市化发展的步伐加快,大量农业用地、住宅用地被征用也成为必然。“拆二代”也成为继富二代,官二代之后,网友们的又一调侃对象。土地被征用是能够得到补偿的,因为补偿款发生纠纷也是常见的。下面,小编带您看一下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解决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解决

  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

  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不易发生纠纷,容易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村内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则它们之间就可能因征收补偿费的归属发生争议。

  2、传统观念影响导致的分配权纠纷。

  在实践中,,有的明确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满足一定条件才享有分配权,也有少数就给予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的多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

  3、未被征用土地的户主争益。

  部分农户的土地未被征用,至村(居)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费、房屋、土地补偿费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向村(居)民小组索取该利益,村(居)民小组实行差别待遇。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费用归属问题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三、传统观念导致的征地补偿纠纷解决办法

  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调整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村民义务。,首先应查明征用土地是否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合法的财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解决的有关内容。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补偿费。土地和房屋是我们安身立命的最基本保障,征地补偿款关系到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公平公正的分配征地补偿款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