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19-08-17 02:30:15



正文:
 
 1994年10月28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
 
。《通知》指出的受经济利益驱动,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手段,非法扣押人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认真组织干警学习、贯彻中政委《通知》精神,并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和制止非法扣押人质事件的发生。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扣押人质的办法解决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非法扣押人质,不仅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破坏了正常的审判、执行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必须坚决禁止。,一经发现,即要迅速查明情况,并立即放人,处理好善后事宜。,打破人情关系网,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积极查处本院内部扣押人质的案件,对非法扣押人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严禁滥用强制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在当事人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限期答辩、举证,期满仍不答辩的可缺席判决。除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外,不准对当事人实行拘留调解方案;更不准非法转为逮捕,追究所谓的刑事责任。对有禁不止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一、二审经济纠纷案件必须由经济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严格依法定程序审理,由执行庭依法执行,其他庭、室不得审理或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任何个人不得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经济审判力量或执行力量不足的,应当统筹兼顾,抽调人员予以充实、加强。
 
  四、、协调和配合。,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的界限,确实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主动移送有关政法部门查处,部分构成犯罪的部分移送,经济纠纷继续审理;全案构成犯罪的,全案移送;。
 
  五、,立即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处理情况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