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3 05:36:15



正文: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1996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区、,:
 
  近年来,,克服困难,依法执结了大批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在执行过程中接连发生执行人员或被执行人伤亡等严重事件。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做好执行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妨害或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必须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并持证、着装进行。执行中,遇有其他执法部门拦截或盘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讲明情况,不得强行通过。必要时,要报告当地党委协调解决。
 
  二、对被执行人采取逮捕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凡被执行人已经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有实体处理错误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均不得逮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逮捕可能影响该企业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般不得逮捕。,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批或通报。未经批准的,不得逮捕。
 
  三、、,需要作出逮捕决定的,一律逐级报经省、自治区、。
 
  四、,决定书,交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即使公安机关不执行,,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党委解决。
 
  五、,,凡发现错抓错判的,应当坚决纠正,其中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检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我院。
 
  以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