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8 17:04:15


发文单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文  号:政府令28号

发布日期:2005-3-28

执行日期:2005-6-1

  经2005年3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市场秩序,、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围海不满六十公顷,开放型用海不满七百公顷的经营性项目用海。

  第三条 凡新开发海域或者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依法申请续期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续期。,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 海域使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依法使用、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的海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应当密切配合对毗邻海域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无特别限制条件的,可采用拍卖方式。招标、拍卖海域使用权应有三个以上意向用海申请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不受用海申请者个数的限制。

  第九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城市规划

  第十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海域,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养殖用海在十五年以内,旅游、娱乐用海在二十五年以内,依法确定相应的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情况,做好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其他有关前期准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图、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文本。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开始日二十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程序;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竞买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出让人变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内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开始日十五日前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二十日前,向三个以上有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出让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者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者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者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 ;

  (四)出让人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海域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标书后,签收保存;

  (六)出让人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出让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八)出让人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履约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付清当年度价款,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退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其他未尽事宜,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出让人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海域答疑;

  (五)举行拍卖会,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付清当年度价款,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退还竞买人和买受人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挂牌出让公告;

  (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和截止日十日内,出让人将挂牌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地点挂牌公布;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报名、交付履约保证金并填写《海域使用权竞买报价单》;

  (四)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五)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六)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买受人。

  (七)买受人应当在挂牌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付清当年度价款,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退还竞买人和买受人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按以下原则确定买受人: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高的为买受人。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买受人。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年度确定价款,由中标人、买受人按年度缴纳。

  第二十二条 所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标书、应价或者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者拍卖、挂牌底价的,出让人可以停止该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0%、省分成10%以外,其余部分缴入市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拍卖的海域,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海域使用金及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依法返还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原海域使用权人。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市财政。该海域由出让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款的,由出让人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3‰滞纳金,全额上缴市财政;逾期仍然不缴纳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权价款,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海域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让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毗邻的浅海、滩涂及其他可用来养殖或进行旅游、娱乐项目开发的海域。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买,以最高应价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的期限将拟出让海域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点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报价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海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已经开发利用但尚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 ,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未提出的,为非法占用海域,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