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31 08:06:15


发文单位:浙江省交通厅

文  号:[1997]浙交第419号

发布日期:1997-9-23

执行日期:1997-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资格预审

  第四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七章 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保护公平竞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项目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促进平等竞争。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省交通厅统一领导,交通厅、市(地)交通局(委)(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分级负责管理。

  (一)管理权限划分:

  1.新(改)建公路(含桥梁、隧道),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其它由各市(地)交通局(委)负责管理。

  2.沿海、内河港口、航道改造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水运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其它由各市(地)交通局(委)负责管理。

  (二)主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指导、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裁决,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3.参加重要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

  4.负责审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评标小组成员资格和组成及中标结果;

  (三)上报审批程序:

  1.由市(地)交通局(委)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市(地)交通局(委)审批,审批结果报省交通厅备案;

  2.由省交通厅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地)交通局(委)审核后,再由市(地)交通局(委)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申请报批手续,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 工程招标形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对邀请招标的,每一合同标段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但不宜多于5家。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迫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报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指定施工单位(不少于2家)进行议标。

  根据工程的性质,招标范围可以是:系统内、省内、国内、国际招标。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水运专业施工单位。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细则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项目报建和实行施工招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相关工作的能力。

  招标单位如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可委托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单位代理。

  (二)项目准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

  2.正式列入省公路、水运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落实;

  3.基本完成或落实征地拆迁工作,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4.标段划分合理,标书已编制完成;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落实工程监理机构。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四)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五)召开标前会议,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解释询标有关问题;

  (六)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送达投标书;

  (七)组织编制标底;

  (八)推荐评标小组成员。制定评标细则,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九)开标、评标,提出评标报告及中标推荐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拟定稿(副稿);

  (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等;

  (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标底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编制,也可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设计、咨询、定额等机构编制。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定额、造价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如标底突破批准的概算,必须经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标底应在投标截止期后编制完成。

  第十二条 评标至中标批复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章 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对投标单位应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必须接受资格预审,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证明、担保银行证明、帐号等;

  (二)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登记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结构构成情况,试验和机械设备配备情况,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的资质,经历以及设备的配备情况;

  (三)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和近3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同类型工程实绩的评定证明,财务社会审计表,营运资本、社会信誉证明等;

  (四)目前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包括已开工未完项目及待开工项目,目前能承担新工程施工的实际能力等。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营业范围参加工程投标。

  (一)具有一级公路、航务航道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各种公路、水运工程的投标。

  (二)具有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高速公路路基、一级标准以下公路和独立大桥工程的投标;具有二级航务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沿海泊位2万吨级以下,船闸1000吨级以下,内河泊位5000吨级以下,船坞、船台、滑道万吨级以下等工程的招标。

  (三)具有三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二级标准以下公路工程(不含独立大桥和沥青砼路面)的投标;具有三级航务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沿海泊位5000吨级以下,内河泊位1000吨级以下,船闸300吨级以下等工程的投标;

  (四)具有四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三级标准以下公路和单孔跨径小于20米小桥工程的投标;具有四级航务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护岸、引堤50m以下,堆场2000平方米以下及中小型港口水工建筑物维修等工程的投标。

  (五)特殊项目,经省交通厅批准的施工企业,可适当扩大规定级别的营业范围参加投标。

  (六)在投标活动中被确认有贿赂行为的,一年内不准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本省外系统及省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交通施工资质及部、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资信登记;

  (二)具有施工同类工程及以上经历的业绩(以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一般应独家申请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二)每个成员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并单独提交投标申请书

  (三)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标前会议,编制投标书,并按招标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指定地点和要求送达投标书。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按规定密封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需要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在送达投标书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退还。

  第四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期,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一般地,大型项目》2个月,中小型项目为1个月。

  第二十四条 开标

  (一)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标单位和当地计划、建设、经办银行以及项目质量监督、监理单位等参加,在监督机构派出人员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二)开标程序依次是: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书,唱标,公布标底。

  (三)凡投标报价在标底价格的±5%至—15%幅度内视为有效标,否则视为无效标。若一个标段仅有1个有效标时,在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可重新进行招标或议标。

  (四)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废标:

  1.未密封的;

  2.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6.同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7.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8.投标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重信誉、守合同,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评标

  (一)评标小组成员的构成:评标小组成员人数控制在7—13人(以单数为宜)。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建设单位属县(市)的,评标小组中所属县(市)的成员不多于40%;建设单位属地(市)的,评标小组中所属地(市)的成员不多于40%;公证及监督机构的派出人员不进入评标小组。

  (二)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承担,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应体现公正、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员对投标书应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投标书中不明确或有疑问等事项应进行询标,投标单位应以书面答复。在充分讨论和评议后,采用综合评分方式,择优确定推荐中标单位。

  (三)综合评分采取百分制记名评分方式,各评标人员应分别对各投标书的工程标价、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保证、施工能力、企业素质及信誉、建设工期等项进行综合评议和分项打分。

  (四)评分项目与分值(详见附件)。

  (五)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单位,次之为备选中标单位,并按此报批。在综合分相近的情况下,应优先推荐国有大中型公路、水运专业施工企业中标。

  (六)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办法、评标过程情况和评标结果写出评标报告,在评标人员签署姓名后,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定标

  建设单位根据评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报批件应附评标报告,必要时附上评标原始记录以便审查。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查评标报告、批复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中标单位批复件后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中标单位(承包商)和建设单位(业主)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必要时送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如中标单位拒签合同,则应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

  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交纳工程合同总价5%—10%的履约保证金。若无法定理由,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若业主不履行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承包商不得将其主体工程分包。辅助工程或特殊专业的分项工程确需分包的,经业主同意,可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但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实行分项工程招标的,承包商不得再分包;三级以下(含三级)施工企业中标的任何工程不得分包;禁止二次分包。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并由市(地)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故意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使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漏标底的;

  (三)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的;

  (四)接受投标单位行贿或索贿的。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书无效,并由市(地)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包括降级、取消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填报企业自身情况,或隐瞒、虚报资格等弄虚作假的;

  (二)在投标中互相串通、任意抬高或压低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三)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或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的;

  (四)向招标单位行贿的;

  第三十三条 领导、管理、组织、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