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52条 合伙型联营

发布时间:2019-08-20 15:04:15


民法通则》第52条 合伙联营

《民法通则》第52条 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