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02:03:15


发文单位:漳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漳政[2003]综77号

发布日期:2003-6-12

执行日期:2003-6-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漳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国家秘密、应急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潜在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招标申请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不需要国家配置资源和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民营项目不实行招标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谁审批谁核准的原则。

  通过自筹和申请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解决建设资金并可自求平衡又不受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限制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及省级以上的开发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及核准招投标,并依法监督。

  第八条 招标人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提供准确的投资概算,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及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做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基础性工作(如土石方工程)因特殊情况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并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先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在漳州从事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收费应在政府指导价的一定幅度内浮动执行,不得收取政府规定的收费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具体内容必须相同,招标公告的信息应当充分披露,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额不得超出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额的投标无效。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所采用的评标方法,原则上应执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从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但对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及招投标法未明确时间的招投标程序,有关部门应从漳州实际出发,简化程序并适当缩短时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投标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企业银行基本帐户汇入招标文件指定的银行帐户。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选定评标专家时应同时配备专业技术类和经济类专家。发展计划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定期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对于废标和否决所有投标,应由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在法定时间开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界定为废标后使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订立合同并施工,合同不得变更设计方案、投标价格及投标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违反以上规定的投标企业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资质审批部门取消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范围内。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备案工作,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中标结果的情况说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把关。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项目,招标人应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上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招标人应向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等),应当在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有形交易场所进行招投标活动。

  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有形交易场所的服务和相关职能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行业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应征求发展计划部门及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下列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受理:

  (一)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行政监督机关交办的,下级行政监督机关报送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的或其它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二十八条 上级行政监督机关负责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管理,设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标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诚信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业绩和不良行为。该信用档案列为永久性记载。

  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记录系统的管理,并在漳州市政务网及相关网站上发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投标工作情况(含表彰、处罚等)抄送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可以查询记录系统中与其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自然人的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应当选择记录中资信较好的单位参与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发展计划、经贸、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漳政[1997]综1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漳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