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4 04:35: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

文  号:[2003]民一他字第9号

发布日期:2003-6-19

执行日期:2003-6-19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109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授权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行政处理程序,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是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不应当作为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