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的试行办法的函[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10 16:13:15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社[1998]97号

发布日期:1998-2-17

执行日期:1998-2-17

失效日期:2003-6-30

市卫生局、市中医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的试行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对财政专项经费购置大型设备采取招标、投标管理,以达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规范购买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试用范围:凡属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购置设备单项价值在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或一次拨款集中配置的批量采购总价值在200万元及200万元以上者,均必须采取招标方式,实行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投标采购。

  二、招标组织:

  (一)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财政专项经费项目采购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实施、监督等工作。

  (二)招标办公室聘请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设备专家、行政管理专家、财经专家、采购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医学科技发展需要、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卫生消费相结合,及成本效益的原则,对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文件中设备的性能、规格、质量、价格、预期效益进行论证;对标底和投标商(供货方)的资格、信誉进行审定,填写评审意见书(附件二),原则上在单位上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

  (三)招标办公室可委托专业部门按照现行的商业招标程序负责项目的招标。该单位在办公室的监督下负责从接受委托、招标到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全过程工作,参与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招标纪律,严格保密,承担招标过程的法律责任

  (四)定标后由招标办公室委托专业部门按照协议书要求,负责代理项目的采购、运输、到货的全过程。

  (五)评估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评审委员会及项目单位及时进行设备验收、评估工作,并建立评审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将结果报办公室。对不符合签约规定的如:延期到货,规格、性能、质量与合同不符,破损等问题,由签约责任者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如索赔、退货等,报办公室审核,待领导小组批准后,签约责任者负责与供货方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申报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填写“专项经费项目申报表”并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对项目的立项背景、依据、预计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意向(包括供货单位设备性能、质量、设备部件、附件、到货安装、售后服务、货方经济实力)、配套条件、计划进度、项目总预算及资金来源等提供详尽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对项目审核同意后,提交招标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财力可能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审核评估意见,按标底批准预算额度。

  四、费用的支付。凡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采购项目费用的支付,原则上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即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预算一次性拨付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按设备购置计划拨付到申购单位,申购单位按进度向供货方拨付价款。在项目结束或年末终了时,按原程序编报决算报表。

  五、效益与管理。设备安装并使用半年后,及时填写专项经费跟踪反馈表(附件三),并切实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六、本范围规定的大型设备未经批准,并不经招标、投标管理程序自行购置者,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周,并核减该单位专项经费。

  七、招标办公室对项目购置的全过程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合适当给予奖励。

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