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07:51:15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办发[1998]6号

发布日期:1998-3-10

执行日期:1998-3-1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经贸[1996]1号)和《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1996]46号),搞好我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机电设备,一律严格按《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采购招标。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督促项目单位委托招标机构(省机电设备招标局)进行招标。

  三、凡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能将该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进口审批、减免关税等手续,银行不予受理贷款,各级政府的项目资本金不予注入,劳动部门不予设备安全认可。

  四、机电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并接受行政主管及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规定,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和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的,或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动加强与项目单位和招标机构的联系,认真做好与有关各方的协调、衔接工作,确保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