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9-08-29 16:30:15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那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政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3、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4、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当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义务与权力

  在行政诉讼中,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进行举证是其应尽的诉讼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也可对此事项进行举证,但其是在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的是说服责任,若其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当事人对此事项承担 的是一种推进责任,其所要证明的是对方的主张不成立。承担推进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败诉,也并不因此而免除对 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