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314号

发布时间:2020-04-09 14:44:15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银通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新车站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山市名望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林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A栋37一02室。

法定代表人:谢浩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台山市银通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1999)台法经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4月1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12018元,现期限届满,上诉人仍不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提出上诉,但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山市人民法院(1999)台法经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志坚

审 判 员 赵 国龙

代理审判员 甄 锦 瑜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洁 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