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154号

发布时间:2020-08-09 15:12:15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返,女,汉族,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祖焕,男,汉族,一九五八年一月八日出生,现住(略)。

案由:离婚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

双方当事人于一九九一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登记结婚,同年十二月四日生育一女儿谢秀娟,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从一九九四年起,上诉人就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对被上诉人产生不满,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双方发生争吵后,上诉人便离开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别食至今,并于今年一月四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瑞返与谢祖焕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儿谢秀娟由谢祖焕抚养,由李瑞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三、各人债务各人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李瑞返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均 成

审 判 员 冯 妙 妍

代理审判员 黎 娅

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松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