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征地制度比较与借鉴财产分隔

发布时间:2020-09-16 03:47: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摘要:研究目的:通过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征地制度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改革建议,指出经济发展水平对征地制度的影响。研究方法:资料收集法、比较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可以从明确土地(tudi)产权主体、完善土地(tudi)法制建设、丰富土地管理经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对我国征地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保护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社会安定。
  关键字:土地管理;征地制度;征地补偿
  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引起土地的流转和产权的变化,需要一套完善的征地制度为其服务。土地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征地制度也是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柬埔寨、英国、巴西、越南等四国的征地制度的介绍和比较,为我国的征地制度提供借鉴。
  1土地产权形式
  在比较各国征地制度之前,我们要先介绍一下各国的土地产权形式。产权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是讨论一切土地制度的基础,征地制度也不例外。不同的所有权形式决定了不同的征地制度。
  柬埔寨根据《柬埔寨王国土地法》,柬埔寨只允许柬埔寨籍自然人和法人对柬埔寨土地拥有所有权。柬埔寨土地所有权分为公共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三种形式。对于非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使用还有土地许可和受限的财产权等权利形式。
  英国英国土地的产权制度很特殊,从理论上说,英国全部土地都属英王所有,而实际上全英90%左右的土地为私人所有,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
  2征地制度比较
  2.1土地征用的主客体与征地范围
  越南由于越南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征地过程不存在所有权的改变。在越南征地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收回两类型。其中土地征用以“公共利益”为界,被划分为“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非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两种征地行为都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土地征用(Termedlandrequisition)。越南《土地法》第45条规定:当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国家可征用土地,征用期满或紧急情况解除,应将土地归还原使用者,并对征用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1]。
  土地收回(Recoveryofland)。越南的土地收回是指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收回已分配和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将其用于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或国家批准的投资开发项目[1]。
  2.2征地程序
  柬埔寨《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3条规定:所有人都应尊重国家及私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国家不动产的行政管理权及全柬埔寨有关不动产的权属证明的颁发权归土地管理、。国家不动产的行政管理规定和程序将由法规的形式确定。
  英国英国的土地征用的程序主要有四个阶段:一是土地征用的申请,二是征用的核准,三是土地征用补偿的议定或裁决,四是让与合同的订立和补偿的支付。从整个征地程序来看,征地过程中十分尊重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征地程序始终是透明、公正的。被征地者如果对有关赔偿等有异议,有向土地法庭申述的权力。
  巴西征用程序一般是先发布公告,同土地所有者进行协商,以便达成征地协议。若协商中达不成一致意见,,废止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
  2.3征地补偿
  英国英国有关法律规定,土地征用过程中,所有的土地所有人、承租人和占用者都有得到赔偿的权力。赔偿费的确定既可以通过征地当局和所有的当事人之间达到的一致意见,也可以采用土地法庭评估来确定。此外,原土地经营者还有权获得因征地造成的经营损失费。征地补偿范围和标准:①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其标准为公开市场土地价格;②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其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③租赁权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损害;④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⑤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的)[3]。
  直接的住房补偿,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再定居房。这种补偿形式主要针对城市及城市郊区的被征地居民,但得到住房补偿的失地者数量极少,且再定居房的面积大部分都比原来小[4]。
  3启示
  通过对英国、巴西、越南和柬埔寨等四国征地制度的介绍和比较,综合考虑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得到一些启示,可以为我国征地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我国征地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
  3.1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明确土地产权是完善征地制度的基础,产权决定了征地补偿的分配情况。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征地补偿对象明确,直接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赔偿,如英国、巴西;土地单一公有制的国家如越南,征地补偿的对象也很明确,直接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赔偿;土地制度不单一的国家就更要明确土地产权关系,才能明确征地对象进行合理的补偿。我国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土地征收涉及到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的变更,按理说征地的补偿对象应该是集体但实际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没有得到清楚界定。另外我国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地采取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征地过程中利益受损最大的还是农民。由于具体所有权主体的模糊和缺失造成了农民权益的受损。我国应尽快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征地收益分配主体和分配方式,保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社会安定。
  3.2完善土地法制建设
  完善土地相关法律建设,建立一套完善的相互协调的土地管理法规体系。英国等发达国家之所以土地管理工作井然有序、公正合理,就是因为他们在长期的土地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并将其法制化,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框架。柬埔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尽健全,是目前国内土地管理混乱的原因之一。
  对于我国而言,除了进一步完善土地相关法律体系外,还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征地范围,减少征地范围的模糊性和概括性,防止征地行为的扩大化和广泛化。建议我国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范围目录并细化,分步骤、循序渐进地缩小征地范围[5];以法律形式规定一套完善的征地、补偿和监督程序,才能保证征地活动的顺利稳定的进行。完善的征地、补偿和监督程序能避免土地投机、土地违法和减少损害失地农民权益的行为,并为征地节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