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24 17:57:15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16077号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楼7层1702—1706室。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太行,男,汉族,1948年7月24日出生,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泰山路202号8区4—18号。

  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中联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男,汉族,1953年4月18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安德东里4号楼2门7号。

  委托代理人宋雁宁,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阜南路19号。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太行、段春梅,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宋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网站抄袭原告网站的版面设计,并大量抄袭原告网站的招标公告。被告的部分高级员工是原告的离职人员,曾在原告担任重要职务。被告在其网站上声称“中国工程招标网——采购招标网——最权威的招投标与采购专业网站”、“采购招标网——80多家权威机构唯一指定的发布招标信息的专业的招投标与采购网站”。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唯一一家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网站。被告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工程招标网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的网页是被告自己独立设计的,其中某些设计样式已经在网上大量流行了,被告的网页与原告的网页不相近似。被告网站上的内容均有独立来源,没有抄袭原告的招标公告。被告宣传的是“80多家业内权威机构指定的发布招标信息的专业招投标与采购网站”,其中,“业内权威机构”是指具有发布招标公告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3、(2005)海证民字第0914号公证书;4、“采购招标网”与“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网页对比;5、“采购招标网”与“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网页对比;6、(2005)海证民字第0915号公证书;7、(2005)海证民字第0916号公证书;8、(2005)海证民字第0916号公证书中招标公告的来源;9、(2005)海证民字第0917号公证书;10、(2005)海证民字第0918号公证书;11、(2005)海证民字第0919号公证书;12、李文正的任命决定;13、李启华的任命决定;14、王成付的任命决定;15、饶伟的证明;16、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17、天津市环路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

  原告以证据材料1、2证明原告网站的权威性;以证据材料3证明被告进行虚假宣传;以证据材料4证明被告网站抄袭原告网站的版面设计;以证据材料3、5-11证明被告网站抄袭原告网站中的招标公告;以证据材料12-15证明被告的高级员工系原告的离职人员;以证据材料16证明原告网站的IP地址;以证据材料17证明被告证据材料(2005)京二证字第08939号公证书中以用户名“tjhlgs”登陆是非法的。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1、2、4、9、10、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为公证所使用的是原告的计算机,故对证据材料3、6、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材料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也是抄袭他人的招标公告,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材料12-15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材料16、17是原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拒绝质证。

  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8、中国国际招标网网页;19、中国招标投标网网页;20、中国建设招标网网页;21、携程旅行网网页;22、(2005)京二证字第08939号公证书;23、(2005)京二证字第08940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