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被捕后判无罪可获国家赔偿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17 2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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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再次亮相立法机关。

会议还继续审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

国家赔偿

不再强调“违法”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此归责原则一直备受批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单一适用“违法”原则,很多损害将难以概括。比如行政案件中,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既有违法的情况也有过失的情况。而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更复杂。

因此,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国家赔偿法初次审议后,,希望取消“违法才赔”的归责原则,只要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就有权利取得国家赔偿。

此次的修订草案在条文中取消了“违法”二字,将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修订草案还将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第一项、第二项进行合并,刑事赔偿不再局限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以及“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的受害人。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只要结果是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受害人都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不过,立法机关同时考虑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修订草案规定,在前述的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赔偿

限于“死亡和残疾”

精神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的最大亮点之一。以往因为没有精神赔偿,而按照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赔偿标准过低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创伤。

去年10月审议的草案修订稿规定,如果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哪些情形属于致人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的,规定不明确。

此次审议的草案对此进一步明确为: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认为,这样的规定无疑限定了精神赔偿只能是死亡和残疾两种情况,范围大大缩小。他举例说,荒诞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受害人精神受到巨大创伤,只获得74元的国家赔偿,而且没有精神赔偿。但即便国家赔偿法修改,按照目前的规定,她仍然没有依据获得精神赔偿。因为,她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打破密级“一定终身”

,打破密级的“一定终身”。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有关专家介绍,随意定密导致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据此,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草案还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我国拟建外交衔级制

。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拟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机构中的武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武官参照本法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做出规定,明确实行职衔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将结婚对象情况及时报告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结婚手续。离婚的,应当向派出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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