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抢捡纸飞机 遭撒沙子眼伤残离婚 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19 07: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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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抢捡纸飞机 遭撒沙子眼伤残
学校还是肇事学生担责引争议
□覃志凌
一名学前班的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因抢捡同校学生放飞的纸飞机,被对方撒了一把沙子击伤右眼致残。因证人证言系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学生自担70%的责任,肇事学生无责任。,认定伤者的损失全部由肇事学生承担,由其法定监护人赔偿,学校自愿承担部分损失,依法准许。
抢捡纸飞机 幼儿遭撒沙子伤眼
4岁的男孩谭明活泼又淘气,就读大化瑶族自治县一所小学的学前班(下简称学校)。
2007年11月2日上午,学校课间休息时,谭明在学校医务室旁玩耍,同校其他班的同学蔡小猛(6岁)在附近玩纸飞机,见纸飞机飞到树上后落下来,谭明便抢先上前捡起。蔡小猛以为谭明要抢走,生气地抓了身旁的一把沙子撒向谭明,谭明顿时觉得眼睛有异物“飞”进很难受,便用手揉搓着。上午放学时,班主任见谭明的眼睛红肿,便交代他回去后叫家人带去医院看病。
谭明回家后,父母发现他眼睛受伤,马上带他到大化县人民医院治疗,结果医生诊断谭明“右眼角膜穿通伤”。因伤势严重,谭明于当晚8时许被送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虹膜嵌顿;右眼外伤性虹膜捷状体炎;右眼RD。
谭明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2008年5月7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就谭明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伤残程度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VIII(八)级伤残。次日,谭明到医院复诊,医师建议“因硅油无乳化,矫正视力不好,暂不取油,如需取油,费用在6000元,如取油后网脱,手术费可能需1.1万元。”
诉赔6万余元 两被告均不愿赔偿
为寻找相关证据,谭明的父母委托一名法律工作者就此事件进行调查。受托人于2008年5月23日下午前往学校对蔡小猛进行询问。当月的29日下午,受托人又前往另一同学朱清家中进行询问调查。受托人进行调查时,这两名学生的家长陪同在场,分别对制作的调查笔录签字确认。
此后,谭明的父母多次与学校和蔡小猛的父母协商赔偿,因未能达成协议,同年6月,起诉讼,请求学校与蔡小猛共同赔偿谭明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28万余元。
学校接到起诉状后,于2008年7月10日下午,找来谭明、蔡小猛和朱清等同学进行谈话,蔡小猛承认当时用沙子打中了谭明的书包。有一名同学说,当时他看见几个同学在校医室旁边玩沙子,有个同学挨伤了眼睛。
,谭明的父母认为,蔡小猛故意用沙石撒向谭明,致使谭明眼睛受伤致残,谭明因此遭受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蔡小猛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谭明是在学校内遭受人身损害,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提供了谭明的委托代理人对蔡小猛、朱清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蔡小猛的父母则辩称,蔡小猛没有伤害谭明的行为。谭明受伤后,先后指认几个同学是加害人,最后才确认是蔡小猛。退一步说,就算蔡小猛在谭明起诉前就“承认”是加害人,也不能产生证据的效果。因为蔡小猛在接受谭明父母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年仅6周岁,尚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他所作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纳。其次,谭明父母委托法律工作者进行调查时,只有一个调查人进行,事后补加了另一个调查人的名字,因此制作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不应采信。
蔡小猛的父母还向法庭提供了学校的课程表和证人等证据,说明谭明受到伤害时,蔡小猛正在上课,不可能造成对谭明的伤害。谭明起诉要求蔡小猛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学校则认为,谭明受伤的地点不在校园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认定 学校担责三成,伤者自负七成
,谭明在校园内的校医室旁玩耍被石沙击伤右眼属实。参照2007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谭明因此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的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3.91万余元。谭某的伤情系轻伤,其请求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均以两个人计算,因此不能完全支持。谭明在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也不予支持。
,谭明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不安全因素,但他放任危险事件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谭明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却未尽到监护职责,平时对谭明进行安全教育不够,对谭明因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学校疏于管理和保护,致使谭明在校园内受伤,老师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救治措施,存在过错,故对谭明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学校应当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1.17万余元。
,谭明主张他的伤是蔡小猛所为,提供委托代理人事后对蔡小猛、朱清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因这两人是7岁以下的儿童,生理及心理尚不成熟,他们的回忆和陈述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称。因此对这两份询问笔录不予采信。谭明要求蔡小猛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为此,:学校赔偿谭明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万余元,驳回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 肇事学生担全责,校方愿赔应准许
谭明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认定蔡小猛与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蔡小猛的父母则坚持认为,蔡小猛没有侵害事实,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虽未提出书面答辩,。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朱清的询问笔录不予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本案是两个小孩因抢纸飞机一事引发,整个过程并不复杂,完全能够为7周岁以下的儿童所认识和了解。从相关证据材料看,完全可以认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蔡小猛当时确实是将一把沙子撒向谭明。谭明举证证实蔡小猛实施了侵害行为,谭明也因此受到了伤害,即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蔡小猛否认伤害谭明的眼睛,但举不出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认定蔡小猛实施了对谭明的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