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新时期和谐司法的应对及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

发布时间:2021-02-21 00:56: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论文提要:“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以来,,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项优良司法传统。巡回审判应对和谐司法的新需求,通过“两便”原则的新发展,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显示出了更加旺盛的生观与活力。巡回审判根植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着深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巡回审判能体现我党的群众路线和司法民主,也是司法效率和司法为民的要求;它的长期存在既有我国的地理因素、人员素质因素,也有我国的人民法庭设置因素和我国社会的矛盾性质因素。现阶段巡回审判的运行形式和工作方法主要有重在法庭、点面结合、立审并行、就地办案、多元调解、加大速裁等六个方面。应对新时期和谐司法的需要,当前巡审判的适用范围应不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还应扩大到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同时,,。、程序并重,特别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做到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在审判庭内,还是在田间地头,都要庭审规范、程序合法。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以来,。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该举措并未因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巡回审判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优良司法传统,并逐渐丰富和完善。,即要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即要和谐司法。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和谐司法的新理念,肖扬院长指出,“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巡回审判应对和谐司法的新需求,通过“两便”原则的新发展,现已显示出更加旺盛的生机与活力,并将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继续发挥作用。该举措的产生如何从理论上得以求证?它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哪些需求?它为什么能得以长期继承和发展?新时期应对和谐司法的需求,它在哪些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拟对巡回审判在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我国巡回审判的形成与发展
  建国前我国巡回审判的形成,要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最为著名。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开始建立了巡回法庭和专门人民法庭。并且在实践中较为系统地形成了独特的审判方式和作风。、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并在工作实践中创立了巡回办案、就地解决、注重调解等方法,也就是当时在边区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建国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肯定。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提出,。,、人口和案件的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以及“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1982年制订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规定实行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制度被法制化。1991年修改后的民诉法仍规定,,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长期以来,。
,该决定在“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中提出,要“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为此,,要积极建立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加强立案和巡回审判点等便民诉讼场所的建设。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当事人诉讼;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固定的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在农村地区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践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的新方式。
  二、我国巡回审判存在的理论基础及客观原因
  一种制度或者工作方法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和完善,则必有其存在“土壤”,这里的“土壤”即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社会需求。,经过长期发展而愈加丰富,也正是因为有着这样的“土壤”。
  (一)巡回审判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这是由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评判权和监督权,要真正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八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够产生影响,巡回审判能够长期存在和发展,正是党的群众路线的体现。
  司法的民主性是我国一贯的传统,我国司法历来强调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这是新中国司法制度与旧社会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司法作用于民主;民主影响司法。通过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允许公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就地审理,巡回审判可以使公众直接参与、评判案件,体现司法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