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和不当得利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9 10:15:15


问:小A到银行取钱,不慎将手机落在银行,小B在银行的柜台上捡了小A的手机,小A回银行取手机时,发现小B拿了手机已离开银行,后通过多种渠道找到了小B,当小A向小B要回他的手机时,此时小B向小A要200元人民币,请问小B的要求合法吗?小A为拿回自己的手机应该向小B付这笔钱吗?

答复:拾得物不当得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返还拾得物之诉和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也有明显差别,小B应予以返还拾得物,拒不返还,小A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此案小B的要求不合法,应予以返还拾得物。小A拿回自己的手机不必向小B付任何报酬,除非小A自愿!如果小B拒不返还,小A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具体理由如下:拾得物行为,是拾得人拾得当时处于所有人不明状态的物,在一定期间该物的行为。拾得物不是无主物,在我国,将拾得遗失物放在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79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而不当得利放在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中。
这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当拾得人知道拾得物所有权人时还继续占有,不返还,也就是拾得物行为发生恶意占有时,其性质转化为侵权行为
最高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94条:“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而不是转化为不当得利行为。
返还拾得物之诉和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后果不同:
1、意见94条:“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表明返还拾得物之诉,拾得人只负故意责任。而不当得利之诉,要以不当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来区分责任大小。
2、拾得物应当返还失主,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而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不涉及偿还有关费用的问题。
3、返还拾得物无法定的报酬之说,失主自愿给付的,拾得人可以受领(比如悬赏广告);对不当得利,不存在报酬问题。
此案和无因管理没有牵扯!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而拾得物返还是法定的义务。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明显的区别,无因管理符合社会道德的,不当得利是违背社会道德的
老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