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3 16:40: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北京离婚与房产律师席向阳现场咨询或聘请律师请提前1-2天电话预约,谢绝律师同行及房产中介的咨询(最近,有很多房产经纪人、同行律师,甚至本律师代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冒充当事人咨询本律师,给本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在此表示强烈的谴责和愤慨。请真正的法律咨询者尽量先电话预约时间,然后到本律师办公室现场咨询,否则,电话咨询时,如本律师有怠慢之处,请多多包涵。)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第三极(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
席向阳律师,毕业于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自2003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代理过上百起房产与离婚诉讼(仲裁)案件,胜诉率极高。在房产与婚姻领域享有盛誉,创造了诸多经典案例。席律师凭借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赢得良好口碑。其中,部分企业家因此直接聘用本人为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房产领域房产诉讼、仲裁代理: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物业纠纷、拆迁纠纷、公有住房、离婚房产、房产继承、房产抵押贷款等各类房产纠纷。房产非诉讼法律服务:代办产权过户、陪购/代购商品房、陪购/代购二手房、代售/陪售二手房(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调查、合同或协议签订、履约或解约谈判、按揭贷款、、房地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押贷款、房产典当、房地产项目融资)。
离婚领域席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成功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探视权、财产分割、婚姻赔偿、无效婚姻、解除同居、追加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再分割等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数十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办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北京某投资公司总裁离婚案;
2、某知名科技公司副总裁离婚案;
3、北京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离婚案;
4、某银行副行长离婚案。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损害赔偿的作用法律规定一定数目的损害赔偿,最终目的乃是实现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首先应考虑到该数额是否能起到损害赔偿的作用,并以此为中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加以分析。损害赔偿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填补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者的权益因得到救济而恢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离婚的,对受害人的财产、精神都会有一定伤害。过错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通奸等行为造成的财产方面的损害是可以估量的,但精神方面的损害很难通过金钱进行填补。正如英国著名学者Mc Gregor教授在其精典教材《麦格雷哥论损害赔偿》一文中所说:"前者(财产性损害赔偿)指的是所有金钱与物质上的损害,例如商业利益的损失或医疗费的支出,后者(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包含了所有不是发生在个人的金钱或物质财产上的损失,例如肉体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伤害。作为金钱上的损失,前者能够用金钱加以计算,尽管有时在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这种计算必然是粗略的。然而,后者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金钱不是作为其他金钱的替换品,而是对其他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的替代:。"对日益严重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在不扩大重婚罪的前提下,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予以处理,相对来讲是较为公平和合理的。
2.抚慰受害方。虽然人的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衡量,但财产毕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这无疑是对过错方行为的否认,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否认是对受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一种有力安慰,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痛苦。
3.制裁过错方,预防相关违法行为。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对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制裁和惩戒。同时对其他婚姻当事人也有警示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知自己若有过错行为将要付出的代价,从而减少和避免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达到保护合法婚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另外,有些学者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积极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
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但是,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1.过错方标准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