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是否可索要赔偿离婚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0-08-28 05:05: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论文简述:武合金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专业。多年致力于房地产法、建筑法、民商法、劳动法、刑法等的研究与运用。发表法律论文多篇。擅长房地产、建筑、合同、土地、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的代理、刑事案件的代理与辩护及公司法务的处理。山东菏泽武合金律师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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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2年底,王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两年孙某怀孕生下一男婴王某某。由于王某与孙某都系大龄青年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上王某常年出车在外,又经常因为点小事吵闹双方感情淡保2007年初,孙某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起诉抚养权。,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在孙某上诉期间,儿子王某某的一次生病检查过程中王某发现原来儿子王某某并不是他亲生的,于是王某提起反诉同意放弃儿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但不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失4万元。,双方在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上争执不下。
  问题:王某某应当由谁抚养?
  评析:(略)
  问题:王某某自出生一直由王某和孙某抚养,王某某和王某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评析:(略)
  问题:王某某和王某是否适用法律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规定?
  评析:(略)
  问题:孙某抚养王某某,王某是否应当支付抚育费?
  评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某不仅不需要承担王某某的抚养费还可以请求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中的第二种。我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孙某是否具有婚姻法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是王某是否可以取得损害赔偿的关键,我认为孙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王某某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证据。尽管在一审时孙某起诉离婚时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孙某的外遇是其起诉离婚主要的原因。
  问题:王某某叫了王某那么多年爸爸,现在王某和孙某离婚不是王某某的过错,如果王某不支付抚育费是不是不公平?
  评析:;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本案中,王某某并不是王某的亲生儿子而是他妻子孙某与别人所生,王某与王某某之间既非生父子也非养父子和继父子的关系,王某不需要支付王某某抚养费。
  问题:一审时王某并不知道孙某的外遇这一情形因而没有请求损害赔偿,二审时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评析::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该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本案中,王某因在一审期间对孙某外遇并不知晓,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提出,、孙双方争执不下,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这意味着王某享有请求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王某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起诉讼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后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王某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来确定具体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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