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还是登记 “黄昏恋”有两难单方离婚

发布时间:2021-05-25 12:54: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图片说明:两人同居(tongju)8年间,日子过得挺和谐。

  

  图片说明孙炳连手里握有一份《购房协议书》。

  2001年,两老人开始同居(tongju)生活,后来合买一套房子,男方写下《购房协议书》老人去世后,其儿子将老太太告上法庭,要求“拿走”属于父亲的1/3房产■文/图首席记者张晓帆“我做梦都没想到,老黄死去才半年多,他的两个儿子就把我告上了法庭,要讨回房产。”昨日上午,,60岁的孙炳连茫然无措,不知该怎么办。她很担心已经居住了7年多的房子真的被“拿走”1/3。两老人同居8年,还合买了房子 孙炳连告诉记者,她跟丈夫离婚后,一直一个人在马栏子附近居祝2001年秋天,经人介绍她认识了老黄。“老黄人非常好,性格耿直,为人正派,我们俩挺谈得来。”孙炳连说,老黄比她大13岁,离婚后一直没有固定的居所,一开始在单位的门岗居住,后来又住到了员工宿舍里,生活得很苦。“我们俩好上以后,他就搬到我的48平方米的小房里祝” 两人同居一年半后,决定合力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孙炳连将马栏子的房产卖了,出资10万元,老黄则出了7万元,合力在彩霞园买了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买房后,老黄还写下了一份《购房协议书》,详细写明了购房资金的来源、每人所占份额、房屋的用途等。”昨日,记者看到了这份写于2003年5月28日的《购房协议书》,除了对双方出资的表述外,还特别约定“此房的三分之二产权归孙炳连所有,继承权属于其子;另三分之一产权归黄××(即老黄)所有,第一继承人属于妻子孙炳连。黄、孙都享有此房的终生居住权,任何人都无权干预……”孙炳连说,老黄做事总是深思熟虑,心思比较缜密,他写这份文字,其实就是一份遗嘱。老人死后,其子状告老太“还房” 两位老人还曾到公证处,要求对《协议书》进行公证。孙炳连称,公证处说《协议书》里包含的内容太多,既有婚前财产约定,又有遗嘱内容,建议他们分开做几份公证。“因为我们当时带的钱不够,就听从了公证员的建议,先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记者看到了这份公证书,证明72平方米的房子孙炳连出资10万元,老黄出资7万元。 公证结束后,孙炳连曾要求老黄办理结婚登记。“可是老黄今天拖明天,一直没有去办。”孙炳连告诉记者,她猜测老黄不愿登记的原因很多,可能是顾及儿女想法,也可能涉及各自工资财产处理,或者怕麻烦等,“就这样,直到老黄去世,我们也没有登记。”孙炳连拿出不少照片,可以看出老黄与她的家人、她与老黄的家人处得都不错。 2009年7月,老黄被查出患肺癌,孙炳连与老黄的小儿子轮流到医院照顾。病情恶化得很快,仅过了两个多月,老黄就去世了。“没想到,老黄去世才半年多,他的儿子会把我告上法庭,要那1/3的房产1记者看到,《起诉书》上,老黄的两个儿子起诉孙炳连归还老黄所有的1/3房产,并要求其根据目前的房屋市场价折合支付现金24万元。 昨日上午,此案开庭审理。老黄的两个儿子聘请了律师代理人,其在陈述中表示,这份《协议书》是违法的,所以是无效的,称孙炳连并非老黄的“妻子”,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宣布休庭。 陪同孙炳连到庭的只有一名朋友和一位亲属,她无力聘请律师,自己应答。强调老黄跟她说过好几次了,这1/3的房产就给她了。“这事早在5年前就约定好了,我从来没当成是个问题。我们一起同居了8年,他身体不好一直是我伺候,1/3房产赠给我也是为了表达他对我的感谢。”孙炳连表示,当法官问她是否接受调解时,她表示拒绝。 “如果可以认定这套房产为双方同居期间购买,财产分割将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我市资深法律专家、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指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效遗嘱必须具备几个条件: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等。“应该说,这份《协议书》中含有多项内容,既包括对房产出资份额、所有权的约定,也包括遗嘱成分,。”张律师特别指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孙炳连确实不是老黄的妻子,两人非夫妻关系。“但是只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他也可以将遗产赠送给亲属以外的人继承,即遗赠。“同居还是登记,左右都是痛 昨日,记者就此联系了老黄的儿子。他表示父母与孙炳连的感情并不像她描述的那样好,“我爸之所以得这个病,也跟生气上火有关。”他认为自己此举是在主张合理的权益,公证书上写得很明白,约定了双方的购房出资额,他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他们并没有登记,她也不是我父亲合法的妻子。。 记者了解到,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法律上是不承认其婚姻关系的。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里面,无法找到调整与规范同居关系的具体法律条文,这就造成同居者在分割财产时的尴尬。“记得有一年人口普查,老黄拿出了房证和户口本,户口本上没有我的名字,当时很抬不起头。”孙炳连说,很长时间她跟老黄同居一处屋檐下,户口却是两个本。后来迁到一起了,在她的名字后面,“与户主关系”一栏中,填着“非亲属”,还是逃不了尴尬。同居,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这种尴尬在很多老年伴侣中都存在着。“老人登记领证存在着很多阻力,来自儿女的,经济方面的,选择同居也是无奈举动。”相关法律专家指出,不领证容易遭遇遗产继承等伤痛,领证又常会遇到来自儿女的阻挠,“关键还是提醒老年人,无论是同居还是登记,都要有法律上的约定。特别是对于同居(婚)前后的财产分配,要有明确的文书约定,以防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