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未予分割 事后一方仍可主权农村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7 17:43: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施某、袁某于1999年协议离婚,子女由袁某抚养,施某给付抚育费,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施某房屋(fangwu)未分割。离婚后,施某并未给付抚育费,袁某使用该房屋(fangwu),并于2003年领取了房屋产权证。施某获悉后,要求对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未果,,要求分得该房屋的1/2或得房款16万元。袁某辩称施某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袁某给付原告施某12万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讼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所购,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均有责任。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是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被告抗辩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结合本案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等实际情况,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适当给付原告一定的房款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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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