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四川法制频道离婚财产划分

发布时间:2020-07-04 03:29: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问:法律对离婚时一方抚养的子女,?读书费用又咋算?
答: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shuangfang)协议;协议不成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问:夫妻双方(shuangfang)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协商不下咋处理?
答: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问: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处理的原则?
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起诉讼。
问:离婚时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如何分割?
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问:婚前婚后所负个人债务能否向对方主张权利?
答: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问:?
答: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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